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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多年无果,难在何处?-两个公共场所劝阻吸烟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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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多年无果,难在何处?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自2014年公布后,至今没有正式通过的消息。在今年的****上,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吴凡再次为此鼓呼。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已生效 15 年,但目前仍未有国家层面的控烟专门法律法规。多个城市的经验表明,立法是行之有效的。希望尽快推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制定工作,这不仅是履约的需要,也是建设健康中国的迫切需要。”吴凡说。

国务院法制办曾于2014年11月24日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该送审稿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控烟先进国家的实践经验和我国城市控烟立法、执法经验教训等撰写完成,明确提出了“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等规定。

但这项法规至今未能***,只有零星的进展消息偶见于媒体。

据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给****代表提案和建议的答复:“将送审稿规定的控烟场所范围初步调整为:……将工作场所的禁烟区域限定在共用区域,允许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住宿场所、机场航站楼等4类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域……”有关专家指出,如果按照该答复意见完成《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立法,那么该法规将与《公约》的要求存在较大偏差。

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在给两会相关提案的回函中,列举了争议各方的意见,回复称: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考虑到各方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此件未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立法推进起来的确有难度。很多人担心它无法执法,最终沦为一纸空文。事实上,这个立法的作用不仅是规范人们的吸烟行为,更是对健康生活方式的引导。它的作用是一箭多雕。”吴凡对媒体表示。

截止到 2021 年 2 月,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深圳、青岛、兰州、长春、西安、武汉、秦皇岛、张家口等 20 多个城市对控烟成功立法,部分已显现出良好的实施效果。例如《2020 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显示,上海持续加强常态化防疫下的控烟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多部门合作强化控烟综合治理,公共场所的控烟状况进一步改善,场所内吸烟发生率为 12.8%,比 2019 年下降 1.5 个百分点;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率进一步提高,达89.9%。北京、深圳等一批城市也都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民众健康意识不断提升,室内全面禁烟公众支持度高,立法时机成熟。”吴凡表示。

2017 年 2 月,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发布的《10 城市公众对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态度调查报告》显示,91.9%的被调查者支持室内公共场所 100%禁止吸烟(支持者涵盖了 95.7%的非吸烟者、80.3%的吸烟者)。

来自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公室的《I*** 项目中国调查第一轮至五轮调查报告》也指出,不论是吸烟者还是非吸烟者,都支持更严格的烟草控制政策。上海市在 2016 年修订公共场所控烟条例时,市疾控中心、市统计局、复旦大学三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市民支持室内公共场所 100%禁烟的比例在 92%~95%之间。立法的***基础良好。

“多个城市的立法经验表明,虽然不同公众群体对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态度不尽相同,但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逐步形成社会共识的重要过程,可以用开门立法、科学立法、创新立法的积极态度对待分歧,努力达成社会共识。”吴凡认为。

烟草烟雾对健康危害巨大是科学界公认的学理,最近国家癌症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赫捷院士和陈万青教授发表在《柳叶刀-全球健康》上的研究论文显示,导致我国人群的 23 种主要致癌风险中,吸烟位居首位。吸烟不仅导致肺癌,还损伤血管内皮细胞,与高血压、卒中、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疾病关系密切,是我国人群慢性病的首要危险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失之大难以估计。

《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2019 年,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也将控烟行动作为行动内容之一。

基于此,吴凡建议,尽快推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制定工作,调研地方立法成功经验,用好专业机构的力量,开门立法凝聚共识,科学立法回应焦点,并严格按照《公约》要求,明确规定禁止在一切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吸烟,保护公众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人民健康。

两个公共场所劝阻吸烟案例引发的思考

早在2011年5月,原卫生部就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把公共场所划分为7大类,28小类,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都位列其中。细则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该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语和标志。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采取相应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一些地方相继***公共场所控烟规定。由此开始了中国式公共场所禁烟行为。但是时至今日,公共场禁控烟工作依然令人不满意,肆意吸烟现象时有发生,并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例也不少见。

一、两个公共场所劝阻吸烟的案例。

案例1:2021年3月30日四川肖女士在成都某火锅就餐时,因制止邻桌顾客在店内吸烟,被后者言语侮辱,甚至向其泼洒“火锅油”。肖女士最初报警调解无果。次日肖女士将记录事件经过的视频发到微博上曝光。最后警方介入调查,涉事门店罚款5万元,吸烟男子向肖女士道歉并赔偿1000元。

案例2:2017年5月2日河南杨医生在电梯内劝阻一名老人吸烟,双方引发争执,随后老人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去世。事后老人家属将该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老人在电梯内吸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劝阻人未能预料的,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失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医生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但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认为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去世。虽然从时间上医生劝阻老人吸烟与老人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存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生不承担侵权责任。医生在电梯里劝阻吸烟合***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医生分担损失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故撤销一审让医生补偿1.5万元的错误判决。

二、案例引发的几点思考

思考一:公共场所禁烟为何困境重重?

以上是两个在公共场劝阻吸烟的案例,最终都引起了民事纠纷,发人深省。这两件事均凸显当前我国公共场所禁烟困境,彰显出室内公场所全面禁烟在现实中人遭遇阻力。如各方控烟主体责任不够明确,一些地方规定不够完善,执行不够严格等,使得公共场所控烟仍处于“低水平”状态。

上面两个案例,看似小事,其实不小;表面简单,其实内涵丰富。尤其是为什么在公共场所劝阻他人吸烟最终都发酵成为公共事件,引发舆情?这是必须值得深思的。仔细一想,其实这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外是因为劝阻他人吸引发的***早已屡见不鲜,当然能引发大规模讨论却是极少数,而且引发争议的点居然还很多,诸如涉及个人劝阻他人吸烟是否属于管闲事、劝阻方法、个人素养、主体责任、城市形象的好坏等方面。说情理之中,则是室内吸烟是社会痛点,虽然公共场所禁烟已经推行多年,但却进展缓慢,难以一路通畅,顺利前行。从案例1肖女士曝光的视频中看,被劝阻的那位吸烟者居然还得到不少人的支持,可见公共场所禁烟之难,劝阻压力之大。而案例2中,当初医生在电梯劝阻老人吸烟,老人极不配合,情绪激动,事后家属不冷静分析事件缘由,不顾事件之实多次诉诸法律,足见其家属对公共场所禁烟行为要求不理解、不支持。

思考二:如何破解公共场所劝阻吸烟之困境?

如何破解公共场所劝阻吸烟困境,是一个值得大众深思的问题,也是值得探索思考的课题。笔者认为要着力抓好以下***:

一要加速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工作,让劝阻有法可依。显然控烟在现实中的屡碰壁,足以说明控烟立法确实需加速。只有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行为上升到法律高度,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才能引起烟民重视,引起非烟***动监督。

二要积极创建文明吸烟环境,倡导烟民文明吸烟。

在社会文明日益进步和提高的今天,全面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素养必须得以完善和提高,自觉遵守法纪法规和社会公德,积极支持并参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就是一种具体的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中烟公司要主动和地方政府对接,加大经费投入,争取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支持,大力创建文明吸烟环境,在公共场所选择合适位置建立吸烟室(点),为烟民文明吸烟创设条件,让烟民有尊严地、文明地、痛快吸烟。

三是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劝阻吸烟义务。其实公共场所禁烟,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好在两个案例最终都得到妥善处理,这是职责部门的是一种积极态度,更是一种善意提醒,所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都要明确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通过有效措施倒逼责任主体提高责任意识,履行劝阻义务,无疑于推进禁烟具有很大的教育意义。

如若两案例能充分警醒世人,引发全民思考,引起相关职责部门高度重视,以进一步重视和完善今后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则善莫大焉。当然非烟民要坚持合理合法劝阻,注意语气和语调,适时、适当、适度理性维护好自己健康权。

全面控烟刻不容缓 健康传播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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