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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烟草***局 财政部)-安徽省开展“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控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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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烟草***局 财政部)

国烟专〔2023〕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局、财政厅(局),大连、深圳市烟草***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烟草物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法》《中华人民***国烟草***法实施条例》及《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烟草***局、财政部研究制定了《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局   财 政 部 

2023年9月15日 

 

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烟草物品管理,提高烟草***监管效能,保护涉案当事人及处置相关方合法权益,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法》《中华人民***国烟草***法实施条例》及《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烟草物品,是指各级烟草***局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取得,或接收司法机关、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执法机关依法取得并确定移交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电子烟、类烟产品、烟草种子等烟草物品。 

第三条 各级烟草***局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罚没烟草物品接收、保管、处置、收入上缴等工作,严格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落实罚没烟草物品分类处置要求,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罚没烟草物品保管 

第四条 各级烟草***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安全、高效、便捷、节约的原则,配置必要仓库设施及设备,实现罚没烟草物品专门保管和分类存放。 

第五条 各级烟草***局应当加强罚没仓库安全管理,保证仓库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符合罚没烟草物品特性,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 

第六条 各级烟草***局应当规范罚没烟草物品管理业务流程,建立台账制度,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烟草物品的类别、数量等主要属性,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应当建立罚没仓库清查盘存制度,确保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烟草物品管理情况。    

第七条 罚没仓库应当凭经有关烟草***局、移交单位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烟草物品一致。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烟草物品出库。 

第八条 各级烟草***局应当运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和新技术手段,提高罚没仓库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罚没烟草物品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 

 

第三章 罚没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处置 

第九条 各级烟草***局应当结合真伪鉴别、质量检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情况,判定罚没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以下称罚没烟)的产品种类和渠道来源。判定为假冒伪劣或***的,各级烟草***局应当进行销毁处置。判定为真品的,除另有明确规定的,各级烟草***局一般应当采取变卖方式处置。   

第十条 各级烟草***局组织变卖罚没烟,应当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各级烟草***局应当将依法取得的罚没烟交由所在地具有罚没烟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销售,在取得后30个工作日内,与地市级烟草公司完成罚没烟移交入库手续。     

(二)地市级烟草公司应当按照零售商户订单需求组织罚没烟批发销售,落实产品码追溯等管理要求。批发销售价格应当按照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90%执行,存在烫码、盒条包装轻微破损等情况,可以按照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80%销售。     

(三)地市级烟草公司应当按照规范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罚没烟定点销售商户数量和名单并对外公示,实行专柜销售,清晰提示消费风险,不得集中大量投放给少数商户。     

(四)地市级烟草公司在罚没烟批发销售完成后,应当及时与有关烟草***局办理罚没烟购进等相关手续,协助将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五)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罚没烟的价格应当按照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执行,存在烫码、盒条包装轻微破损等情况,可以按照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60%购进。   

(六)地市级烟草公司接收入库的罚没烟,在零售商户订货平台公开发布销售信息超过6个月而未能实现销售的,可以认定为难以变卖,经公告后退回至有关烟草***局进行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罚没烟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一级烟草***局批准,有关烟草***局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一)未在全国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销售目录内的; 

(二)盒条包装不完整或明显破损的; 

(三)已霉变或失去吸食价值的。 

  

第四章 罚没烟叶、复烤烟叶和原料类烟丝处置 

第十二条 各级烟草***局结合质量检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情况,判定罚没烟叶、复烤烟叶和原料类烟丝(以下称罚没烟叶原料)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另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当采取变卖方式处置,变卖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级烟草***局应当将取得的罚没烟叶原料交由具有罚没烟叶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销售,所在地地市级烟草公司不具有罚没烟叶经营资格的,交由省级烟草公司或省级烟草***局指定具有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销售。 

(二)各省级烟草***局应当定期汇总辖区有关单位销售罚没烟叶原料需要,明确销售罚没烟叶原料的规格、等级、数量等信息,在国家烟草***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发布销售信息,组织有关烟草公司、购买单位协商评估确定销售价格。持有烟草***许可证、具有罚没烟叶原料购买资质的企业可以参与购买罚没烟叶原料。 

(三)省级或地市级烟草公司应当与达成购买意向的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及时与有关烟草***局办理罚没烟叶原料购进等相关手续,协助将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省级或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列级罚没烟叶的价格应当按照同等级烟叶收购价格的70%计算;购进罚没复烤烟叶、原料类烟丝的价格应当按照涉案烟草***品出具价格的70%计算;购进其他罚没烟叶原料的价格根据实际销售价格酌情确定。 

(五)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罚没烟叶原料销售信息超过6个月而未能实现销售的,可以认定为难以变卖,经公告后由有关烟草***局进行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 罚没烟叶原料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一级烟草***局批准,有关烟草***局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一)已霉变或失去使用价值的; 

(二)已经配料加工等处理难以用于烟草制品生产的。 

  

第五章 罚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和烟草专用机械处置 

  第十四条 各级烟草***局结合质量检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情况,判定罚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称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另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当采取变卖方式处置,变卖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级烟草***局应当将取得的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交由具有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进行销售,所在地地市级烟草公司不具有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经营资格的,交由省级烟草公司或省级烟草***局指定具有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进行销售。 

(二)各省级烟草***局应当定期汇总辖区有关单位销售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需要,明确销售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的规格、数量等信息,在国家烟草***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发布销售信息,组织有关烟草公司、购买单位协商评估确定销售价格。持有烟草***许可证、具有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购买资质的企业可以参与购买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 

(三)省级或地市级烟草公司应当与达成购买意向的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及时与有关烟草***局办理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购进等相关手续,协助将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省级或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的价格应当根据实际销售价格酌情确定。 

(五)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发布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销售信息超过6个月而未能实现销售的,可以认定为难以变卖,经公告后由有关烟草***局进行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一级烟草***局批准,各级烟草***局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一)已损坏、霉变或失去使用价值的; 

(二)非法生产或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淘汰报废、非法拼装或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零部件。     

  

第六章 电子烟等其他罚没烟草物品处置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局应当结合真伪鉴别、质量检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情况和全国电子烟销售目录,判定罚没电子烟的产品种类和渠道来源,参照前述罚没烟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判定为真品电子烟且在全国电子烟销售目录内的,一般应当采取变卖方式处置,其他罚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用烟碱等产品,经上一级烟草***局批准,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第*** 罚没烟草物品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一级烟草***局批准,有关烟草***局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一)非法生产销售的茶烟、花烟、艾烟等类烟产品; 

(二)非法生产销售的口含烟、水烟、鼻烟等烟草产品;    

(三)烟草商标标识、接装纸、接嘴机等专用于非法烟草制品或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的设备和材料; 

(四)假、劣烟草种子。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解决新型罚没烟草物品处置问题,明确各类罚没烟草物品规范处置方式,协助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执法机关妥善处置,提高执法效率,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效能。 

第七章 应缴罚没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罚没烟草物品涉及的应缴罚没收入是指各级烟草***局变卖处置罚没烟草物品取得的收入。应缴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条 各级烟草***局接收保管且长期存放容易变质或费用过高的烟草物品,在确定为罚没物品前,经司法机关、移交单位和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并经有关烟草***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联合司法机关、移交单位依法公告,60日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申请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应当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待案件办理终结后一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局处置罚没烟草物品的直接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真伪鉴别、质量检验及必要的修复费用,应当在烟草***管理经费中列支,不得从应缴罚没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局在应缴罚没收入管理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烟草***局应当建立由***监管部门牵头,计划、价格、内管、法规、财务、审计、质检、销售、烟叶、纪检监察等烟草系统内部部门参与的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定期会商制度,落实规范管理责任,跟踪评估处置进度,加强罚没财物统计管理,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烟草***局应当按照烟草***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加强烟叶原料、烟用辅料和烟机等罚没物品的变卖监督,严格审核购买单位资质和购销合同,有关购销合同应当报国家烟草***局相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各地烟草***局应当严格落实***执法规范管理要求,健全完善罚没烟变卖、销毁程序规范,加强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工作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对罚没烟草物品保管处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向上一级烟草***局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烟草物品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各级烟草***局应当委托具有规范处置能力、符合环保条件的单位销毁罚没烟草物品,确保销毁处置符合各项政策要求,防止罚没烟草物品流入非法生产窝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烟草***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局、财政部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级烟草***局依法强制收购烟草***品的管理处置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局关于加强烟草拍卖行管理的通知》(国烟专〔2002〕311号)、《国家烟草***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局关于调整罚没卷烟处理措施的通知》(国烟专〔2015〕29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烟草物品,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8日

地方税源拓展改革再起 卷烟批发环节征税受关注

连续两年的大规模减税降费后,地方税源的拓展成为各界关注议题。尽管部分地方通过国有资产及国企上缴利润获得了一定规模的非税收入,但经济下行压力下,非税收入作为“跷跷板”的补充功效也在减弱。

多位财税人士建议,为避免地方政府通过加大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等举措,缓解税收收入不足情况的发展趋势,当前应该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拓展税源。而在2019年启动的消费税试点改革,目前看对其税目进行调整的条件也初步具备,其中对卷烟和成品油实施批发环节征税的呼声最大。

根据测算,如果将这两个税目收入划归地方,可为地方政府增加5000亿元以上的收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收入压力。

非税收入功效

经济下行周期,非税收入的增长也曾成为拉动一般公共预算增长的重要因素。2019年,在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的情况下,非税收入实现了同比20.2%的增速,全年收入为32390亿元。

由于2020年全年财政数据尚未公布,从1~11月份数据看,非税收入为25262亿元,尽管这一数字低于2019年规模,但和主要税种比,非税收入规模排在***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名。

一位财税人士对此分析称,由于非税收入每年的增长趋势,对一些地方来说,这部分收入可以对冲税收下滑压力,特别是在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后,这部分收入也是地方政府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来源。“由于非税收入主要由各地***执行标准,相比税收具有法定税率等要求,非税收入主要采取核定征收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有一定的权限。”

此前,有机构曾对非税收入的种类进行统计,结果显示非税收入共有12大类,全国层面的非税收入有92项,各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共360项,520个小项。

由于非税收入征管主体较多,实际征收过程中也出现了多头收费,多头管理的现象。为此,财政部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重点对地方不合理的税费进行清理。随着改革举措的不断推进,非税收入作为地方增收来源的功能也逐渐弱化。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地方政府对未来财政增长的主要动力源因素选择中,前三项分别是税收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其他各类专项收入所占比重较小。

调研中,安徽省的结果让刘尚希印象深刻。他介绍,2020年三季度,安徽省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累计同比为-6.2%和4.1%。其中,非税收入中的专项收入,行政***业收费和罚没收入累计同比分别为6.95%、-2.0%和 10.1%。

“在财政收入增长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出现了通过加大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来增加非税收入,进而缓解税收收入不足的苗头。安徽省的数据也说明了这些问题,但随着征管体制的完善,地方依靠提高税费收入来增收的模式将难以持续。”刘尚希说。

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大幕开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记者,这四项非税收入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之后这些收入会直接进入国库财政专户,这是构建地方税体系过程中重要一步改革,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非税收入,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消费税增收改革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势必会与非税收入制度改革配合开展。施正文认为,完善地方税体系,其中一项内容就是推进重点税种制度和收入划分改革。

在全国财政视频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就提出要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基于地方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要综合考虑其所涉及的税源状况,以及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合理分布比例等问题。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成为此轮改革中拓展地方税源的重要举措。

记者了解到,2019年末,我国启动了消费税收入划分改革,并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改革一年多,由于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税目收入规模比较小,实际操作中其对缓解地方财政收入压力的作用也相对较小。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调研报告建议,应尽快将在消费税收入规模中占大头的“卷烟”和“成品油”两个科目的征收环节后移并将收入下划至地方。

调研显示,目前卷烟消费税收入占全部消费税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但批发环节收入规模仅为全部卷烟消费税收入的四分之一,因此应尽快实施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志刚介绍,除卷烟消费税外,成品油消费税的收入占全部消费税收入比重在30%以上,目前全额征收环节后移的条件基本具备,应加快推进。“如果将这两个税目在批发环节征收,且全部收入划归地方,那么每年可为地方政府增加收入5000亿元以上。”

对于卷烟和成品油等税目的改革预期,施正文认为,消费税设立的目的是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尽管卷烟和成品油的税品占比高,但是全部后移批发环节征收仍需要谨慎研究。

在他看来,加快消费税批发环节收入下放给地方政府,一直是学界对消费税改革的预期,但是消费税征收环节全部后移后,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征管成本,这个问题也是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因素。

云南马龙区局(分公司)召开烤烟种植合同签订培训会

为规范云南省曲靖市马龙烟草2021年烤烟合同签订工作,做到“事前注重防范、事中注重监督、事后注重检查”。3月1日马龙区烟草召开合同签订培训会,监察审计科、生产经营科、***监督管理科相关人员,烟叶站站长、烟叶收购点技术主任参加培训。

会上,区局***委委员、纪委书记陈陆海从纪审角度,阐述了烤烟种植合同签订的目的和意义,特别是烟叶站点出现空、假、虚合同对单位和家庭产生的后果。***委委员、副经理贾利华从生产方面,对2021年合同签订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曲烟司〔2021〕11号)文件、《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曲烟司〔2021〕12号)文件和《曲靖市马龙区烟草***局曲靖市烟草公司马龙分公司关于印发2021年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曲马烟专司〔2021〕8号)文件。

***委委员、***副局长李明昌,以“规范”为抓手确实推进烟叶种植合同内部管理工作,提出五个方面要求:一是合同规范管理的目的和意义,阐述合同管理是治理基层“微***”有效手段,是保护基层干部职工的重要着力点;二是烟叶种植合同内管现状,从内管角度对合同管理存在的原因、难点、管理方式方法,以及今年内管工作应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解答。三是烟叶种植合同内管依据及要求,对监管的四个重点环节:计划分解、合同签订、合同调整、合同执行一一进行分析,重点分析空、假、虚合同存在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四是合同管理存在9个问题:“合同签订不实、合同分配户主会召开不实、合同分配方案与分配结果不一致、合同分配随意性较大、部分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差,业务不强、优亲厚友情况依然存在、高龄人群合同签订没有引起重视、丰产烟叶分配不透明”;五是思考与体会。

经过这次合同培训,增强了相关业务人员、烟叶站点工作人员合同签订知识,解决了烟叶站点工作人员依据什么文件签、怎样签的问题,为规范合同签订打下坚实的基础。

烟草各环节涉及的***和消费税

为大家介绍烟草各环节涉及的***和消费税。

一、烟叶种植农户(最终向烟丝生产厂销售烟叶)

1. ***

烟叶种植农户向烟厂销售自产的烟叶免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国***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 消费税

烟叶种植农户生产销售烟叶不征收消费税。

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中华人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二、烟丝生产厂(最终向卷烟厂销售烟丝)

1. ***

烟丝生产厂缴纳***,一般纳税人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2. 消费税

烟丝生产厂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三、卷烟厂(最终向批发商销售香烟)

1. ***

卷烟厂缴纳***,一般纳税人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2. 消费税

卷烟厂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四、批发商(最终向零售店销售香烟)

1. ***

批发商缴纳***,一般纳税人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2. 消费税

批发商在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五、烟酒零售店(最终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香烟)

1. ***

烟酒零售店缴纳***。

2. 消费税

烟酒零售店不缴纳消费税。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中华人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六、消费者个人为税费最终承担者

1. ***

购买香烟,消费者个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为消费者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2. 消费税

消费者个人不缴纳消费税。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安徽省开展“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控烟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活动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3〕470号),进一步推动控烟工作开展,引导群众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营造元旦、春节“两节”无烟氛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开展“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控烟活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无烟佳节与爱同行”活动的通知,通知中说,此次活动主题是“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主要活动内容为:

(一)开展无烟***政机关建设巩固提升活动。2023年是***中央*** 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10周年。各地、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要深入开展无烟***政机关(单位)建设成果巩固提升活动,按照《无烟***政机关建设指南》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巩固建设成果。要在***政机关(单位)内部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控烟宣传教育,引导干部不吸烟、主动戒烟,主动做控烟宣传者和倡导者。各地、各单位要对无烟***政机关建设巩固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推广,推动各机关单位、行业系统控烟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展控烟健康教育活动。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协调教育部门,利用好中小学放假前最后一节课、假期教育等,引导学生充分认识烟草危害,了解控烟核心知识。要用好青少年控烟绘画大赛优秀作品,寓教于乐,科普烟草烟雾和电子烟危害,帮助青少年树立“拒吸第一支烟,做无烟新一代”的理念。鼓励广大青少年成为学校、家庭控烟监督员,促进无烟学校、无烟家庭建设。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引导家长不吸烟,主动戒烟,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作表率。

(三)开展戒烟咨询服务活动。各地要用好本地戒烟门诊资源,组织戒烟服务专家走进基层社区和单位,通过发放戒烟科普宣传手册,讲解吸烟和二手烟的危害,提升居民戒烟意愿,引导居民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要组织专家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开展戒烟服务,提升基层戒烟服务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有戒烟意愿的群众建立戒烟档案,提供免费戒烟咨询,提高戒烟成功率,实现居民戒烟服务“零”距离。

(四)开展健康过佳节宣传活动。各地要以元旦、春节“双节”为契机,通过宣传标语、宣传栏、海报、视频、公益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无烟健康过节文化,倡导过节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对二手烟说不”,共度无烟健康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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