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幼儿园近的烟证要取消吗?
这样取消不公平,超市先开的,幼儿园也是后来的,要取消为什么幼儿园没有证就可以开
20米距离能不能办烟草证?
20米距离不能办烟草证
烟草***局规定30米之内
烟草50米的距离非要50米才行吗?
经营场所的地址改变了是可以取缔资格的。至于说50米,一般是新***的条件,是合理布局的规定,但是很多不够50米的也都给***了,这个就说来话长了。。。
简单说:如果都有证,且没有搬迁过,那么不够50米也是可以卖的。你现在的情况,属于地址变了,可以取消你许可证资格。
尽管是同一条路,但是只要地址不同,也是不行的。
严格的话,搬到隔壁都不行。这个和一家连着一家没有什么关系,和距离50米也无关。问题关键就是你搬迁了。
烟草证的大忌:一是法人变更,二是地址变更,都可以取消资格的。
首先能确定你违反规定了,其次,肯定影响到你家隔壁了,所以他投诉你也是正常。***停你货也有道理。。当然如果你和***的关系处的好的话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你可以试试去变更地址,当然难度是有的。如果变更不了,就只能趁着还没被取消资格,和***局领导沟通一下了。
相隔30公分能办烟草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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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烟草***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隔30公分得另一商家是不能办烟草证的。大部分地区烟草***局的规定是: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原则上城镇每个卷烟零售点服务居民人口数量不低于500人,相邻卷烟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00米,乡村可适当放宽。
2022年烟草证逐步取消距离限制
新烟草证规定是怎样的烟草***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则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内烟草***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 烟草***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局发放的烟草***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局违法发放烟草***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许可证。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许可证,包括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零售许可证三类。第七条 烟草***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许可证。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局申请领取烟草***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 烟草***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烟草***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第***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原许可证正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遗失或损毁证明;(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烟草***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烟草***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局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人在烟草***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局应当出具烟草***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局。第二十六条 烟草***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烟草***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第二*** 烟草***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第二十八条 烟草***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烟草***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三十条 烟草***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许可证听证通知书。第三十一条 烟草***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第三十三条 烟草***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1]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许可证:(一)烟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发生《烟草***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五)领取烟草***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许可证:(一)烟草***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二)烟草***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三)烟草***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业务资格的;(四)烟草***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第三***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烟草***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1]第六章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第四十一条 烟草***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许可证专用***或本行政机关***。核发的烟草***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局内部审批表。第四十四条 烟草***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1]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烟草***局办理烟草***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局办理烟草***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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