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的香烟为什么这么便宜,香烟批发一手货源鼎盛烟行
微商上的烟大多是通过上家渠道进行购买批发的,而上家多为假烟,或通过烟草批发,在地域限制地区进行销售,很多都是没有地域限制的。所以卖的要比当地便宜。
谁知道假烟怎么做的么?想在网上来家店又想多赚点钱不想做别...
直接开个网店不就好了,没有货源就加盟开,到时候要什么货源有什么货源!
追答 : 你不是想卖电子烟吗?追答 : 我卖的是服装,你可以借鉴一下。销量不错的!追答 : 老店一个月***千,新店一个月三四千,还不错
谁有外烟一手货源呀,求
网络上很多销售外烟的不过这些都是违法的,而且也是大多为假烟不建议网络购买,便宜没有好货
刑满释放没多久***假烟再获刑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经营卷烟制品案件,3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柯某与石某于2013年下半年分别刑满释放出狱。出狱后,二人仍不思悔改,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妄图通过***假烟发财致富。二人商定由柯某负责联系卖方和买方,石某负责运输并向卖家付款。后经柯某联络,由河南省的许某提供假烟货源。同时,二人为方便销售假烟,印制了名片,到东港区、五莲县、莒县、诸城市等多地小卖部、超市进行散发。自2014年4月至5月期间,柯某与石某多次驾车到河南省许某处购买假烟,以每件(1件50条)6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软包哈德门牌、硬壳雄狮牌卷烟共计48万支,运输至山东省,再以每件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五莲县、诸城市。后三人分别被***机关抓获。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石某、许某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48万支,违反了国家烟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3被告人的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柯某、石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和地位相当,均系主犯,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柯某提出犯意,并负责联系卖方和买方,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石某负责运输并向卖家付款,作用相对较小。故对被告人石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石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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