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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禁寄(电子烟属于禁寄物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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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禁寄物品名录,并对电子烟进行全面规范管理。同时,加强对电子烟销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的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共出执法人员2.5万余人次,检查经营场所1.2万余家次,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3.2万余起,立案查处案件1.1万余起,罚没款1.1亿元元。

电子烟禁寄

北京青年报记者10月13日了解到,国家烟草***局就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以及寄递限量新规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为10月30日。

《国家烟草***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国烟草***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

其中,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烟具2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递。

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需提供属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依法取得烟草***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双方之间运输配送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而《国家烟草***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150个,烟具不得超过1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15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300ml。文/本报记者 张鑫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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